高正臣(驾驶证号3713021974****0018):
2024 年 8月 10日 23时 22 分许,你驾驶车牌号码为鲁 QA069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山大道与北园路南侧,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3550号;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作出处罚,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982202055284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地址:王庄路与前十街交汇南200米路东 电话:0539-8028631)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