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永(驾驶证号3713251989****6912):
2024年07月12日14时3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鲁Q758G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西中环与汶泗公路交会路口北,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现场酒精检测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2592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28号;电话:0539-7305934)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