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顾蒙山(驾驶证号3713261985****5815),2024年06月18日22时46分,你驾驶车牌号码为鲁QR699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山区武汉路与北京路交会,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09月25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992200683040号和[2024]3713992200683110号。
李阳(驾驶证号3713221984****3411),2024年06月26日22时54分许,你驾驶车牌号码为鲁Q8BY4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山区枣园镇蒙山北路与永安路交会,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现场酒精检测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09月30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1590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28号;电话:0539-7305934)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