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临公复)字(2025)第16号
对市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50271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尊敬的李向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纠正不良驾驶习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临沂市公安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到您的建议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认真研究办理。
培养文明驾驶理念,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培养树立文明礼让行车习惯,对降低交通事故、减少交通拥堵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结合您的建议,今年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源头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驾驶培训行业市级主管单位,一是严把考试关,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驾校的教学活动、师资配备、设施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重点检查驾校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培训内容、学时和培训里程开展培训,严肃查处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内容等违规行为。二是全面启用学员电子培训档案,依托驾培平台建立学员电子培训档案,加强学员培训全过程监管,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三是督导驾校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关于驾驶培训内容和学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道路状况和常见的不良驾驶行为,进一步完善实际教学内容。在理论教学方面,增加关于夜间正确使用车灯、合理选择行驶车道等安全驾驶知识的讲解比重,通过案例分析、视频演示等方式,让学员深刻认识到不良驾驶习惯的危害。在实际操作教学中,设置专门的模拟场景训练,如模拟夜间行车、车道变换等场景,让学员在实践中掌握正确的驾驶操作技巧。同时,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驾驶技能以及文明驾驶知识进行严格考核,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帮助其树立良好文明驾驶习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为市民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100元,记1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78条规定,实行公路“左快右慢、快慢分离、分道行驶”基本通行原则,实现客货分道、快慢分离,规范公路整体秩序,提升通行效率和安全性。各级交警部门指挥中心经过研判分析,在易造成交通拥堵或事故频发的点位,充分利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科技设备,对夜间行驶不开车灯、长时间使用远光灯以及长时间占用行驶车道等违法行为进行人工抓拍取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各基层交警大队结合夜间“酒驾”、超限超载治理、非法改装“电摩”治理等专项行动,加强夜间滥用灯光等不良驾驶习惯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注重宣传引导。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文明驾驶”的宣传力度。一是在考前告知、考后讲评的环节新增“文明驾驶”安全理念的宣讲活动以及知识问答活动。二是定期组织民警深入各大驾校进行走访,通过播放重特大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醒各大驾校客、货运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从我做起。今年以来,开展相关宣传活动31次。三是不定期组织新增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誓仪式,进一步提升广大新增驾驶人的守法意识和文明意识,牢固树立“交通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理念。通过不懈努力,绝大多数新增驾驶人愿意积极践行六大文明交通行为、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坚决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传统+科技”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工作体系,持续营造文明驾驶的浓厚社会氛围。一是增强科技赋能。交通警察支队将学习先进地市工作经验,加大在重点路段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车辆的处罚力度。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鼓励驾校使用智能化培训,提高驾驶培训模拟器、机器人教练车和培训场地智能化水平,满足学员多元化培训需求,帮助提前熟悉复杂路况,提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二是严格考试管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交通运输局将重点加强驾驶人夜间行车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训,通过增加夜间培训课时,严格夜间考试和灯光模拟考试的合格标准,以加强群众文明、安全的行车方式和理念。继续加强对驾校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质量信誉考评行业监管、业务资质条件与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教练员管理、学员满意度评价等综合指标,对驾校日常管理、培训质量进行量化考核,结合学员对驾校的满意度评价,计算公布季度和年度考评成绩,评定驾培机构等级。三是强化警示教育。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组织有计划、有规模、有效果的统一整治,处罚一批不良驾驶习惯交通违法行为人,让广大驾驶员从中接受教育和警示,大力营造遵规守法、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随警作战,进一步扩大整治宣传影响力。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4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林凡华
承办责任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刘艳梅
联系电话:810295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