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徐大兵(驾驶证号3207211990****4037),2022年6月5日4时47分许,你驾驶车牌号码为苏G7153T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东区长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办事处张家寨子村路段,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5]3713002200244045号。
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中段;电话:0539-8028533)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