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1、曾桂擎(驾驶证号3713021987****4450),2024 年 11月 8 日 21 时 18 分许,你驾驶车牌号码为鲁 Q5G05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北园路与宏大路,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5]3713002200241934号。
2、房友民(驾驶证号3713021977****1417),2024 年 11月 6 日 15 时 32 分许,你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工业大道与双岭路,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5]3713002200241923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地址:王庄路与前十街交汇南200米路东;电话:0539-8028631)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