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1、李昊龙(驾驶证号371329************),2024年10月24日00时54分许,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青云镇贾山村417号李昊龙,驾驶鲁Q7GW53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金一路交汇南100米时,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05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2296号。
2、张伟(驾驶证号371327************),2024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道口镇后介脉头村1-27号张伟,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AC936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河东区观塘街与汤河西路交汇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09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2720号。
3、王坤(驾驶证号371302************),2024年11月02日23时20分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321号王坤,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S797U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东来大街交汇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2322号。
4、孟祥权(驾驶证号371312198208304816),2024年11月13日00时许,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孟家于埠村953号孟祥权,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08Z7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凤凰大街交汇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4201号。
5、裴春生(驾驶证号371311************),2024年11月06日22时50分许,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同沂庄村1020号裴春生,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0QM91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东来大街交汇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3560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地址:北京东路;电话:8028577)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