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财(驾驶证号3713251981****0519):
2024年07月21日21时4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鲁Q77M7D的小型轿车行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孝河路与武汉路,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你实施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0001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地址:兰山区天津路28号;电话:0539-7305934)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