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1、彭京荣(驾驶证号371326************),2024年11月09日23时许,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马庄镇涑源村一组232号彭京荣,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Z697Y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东来大街交汇,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02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1692号。
2、孙国文(驾驶证号231083************),2024年04月14日19时30分许,黑龙江省海林市三道乡双兴村孙国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饮酒后驾驶无牌“金彭牌”电动四轮车,在河东区北京东路北侧朱家斜坊群山超市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8月07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6879号。
3、周冠宇(驾驶证号371324************),2024年09月08日00时40分许,执勤民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东来大街交汇处,发现嫌疑车辆驾驶员周冠宇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车驾驶门附近,查获过程中周冠宇存在逃避查处、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7142号。
4、姜金成(驾驶证号371302************),2024年09月22日01时许,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古城社区北区6号楼1单元604室姜金成,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U0316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凤凰大街交汇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3502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地址:北京东路;电话:8028577)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