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德(驾驶证号3713271987****0614):
2024 年 8 月 3 日 22 时 28 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道大线(道口-大店)5公里1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531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地址:莒南县南环路万达兴集团院内违法处理办公室;电话:0539-7269038)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