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驾驶证号3713251991****7512):
2024 年 9月 21日 00时 02 分许,你驾驶车牌号码为鲁 Q18F5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双岭高架路入口东,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8310号;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982202057734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地址:王庄路与前十街交汇南200米路东 电话:0539-8028631)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