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以下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李修田 |
372823195810304919 |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
371324220035849 |
2022年6月14日 |
2 |
徐明玉 |
222426196103142315 |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371324220035690 |
2022年5月7日 |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