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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9523829/gaj/2020-000014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安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0-2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12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狗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12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狗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2020-10-25   作者: 点击数:  

                                          

 

 

      提案(临公复)字(2020)第28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12

            

 

尊敬的张一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狗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狗管理的建议》非常好,我们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尤其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违规养犬处罚力度、建立违规养犬举报机制等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加强养犬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8921,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1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立足我市实际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着力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遵守养犬文明行为规范,并且明确了五类不得实施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对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就加强养犬管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近年来,烈性犬和大型犬伤人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群众反响强烈,出于对安全因素的考虑,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局兽医专家多次会商,参考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确定了48种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的认定标准,2018117日,联合制定《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是制定《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20181227日,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局联合制定了《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临公通〔2018158号),自20191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养犬行为规范、犬只伤人事件处置、无害化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三是深入开展文明养犬宣传。2019年以来,市公安局先后6次下发有关加强养犬的方案、通知,要求各分县局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采取学习研讨、评论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切实把握《条例》和《通告》的精神实质和规范要求,为下步执法工作奠定基础。市公安局印制了3万份《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以派出所为单位,积极会同辖区有关单位部门,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将《通告》在市级各大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通过媒体、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文明养犬的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回应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窗口单位宣传栏、廊道,因地制宜设置《条例》公益广告,利用沿街墙体、建筑围挡设置公益广告200余处,利用市区银行、医院、饭店以及沿街商铺LED屏全天候循环播放滚动字幕2000余处,让市民群众时时处处受到熏陶,使《条例》家喻户晓。四是组织养犬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为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结合合成化巡防联控工作,先后在兰山和河东组织2次养犬不文明行为集中整治行动。行动中,共出动治安、特巡警、派出所等警种100余名警力,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现场纠正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等不文明行为20起,现场批评教育不文明行为人28人,发放、张贴宣传材料300余份。同时,邀请临沂电视台、临沂广播电台、临沂日报记者全程参与行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是向市人大法工委提出养犬立法建议。建议由市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开展立法起草工作,对群众关心的犬只登记、流浪犬收容、狂犬病免疫等问题进行法律规定,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正如您所提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也深有体会:一是养犬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养犬管理依据的仅有《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仅对禁止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对于犬只登记、犬只收留、狂犬病免疫等没有法律规定。二是公安机关不适宜作为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民兴趣爱好日趋广泛,养犬人群不断增多。由此造成养犬扰民、犬不免疫、犬只伤人和遗弃犬、流浪犬四处乱跑以及污染环境等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突出,养犬管理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建议通过立法将犬类管理列入城市管理工作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创新治安管理,加强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问题,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一是强化宣传教育。紧密结合“枫桥式派出所”创建和“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和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群众依法文明养犬的自觉性。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曝光力度,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依规养犬,严格约束管理,文明规范饲养。二是强化违法养犬行为的打击查处。充分发挥合成化巡防作用,多形式不间断开展巡逻检查,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等违法养犬行为及时纠正处罚。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城管、畜牧等部门协作配合,各负其责,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形成常态长效的联合整治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单位作用,对“犬患”问题突出的居民小区、路段、广场等区域,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打击查处一批违法养犬行为,使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渐成自觉,为文明城市创建做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0910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任泽龙

责任科(处)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电话:8102194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上一条: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420号提案(关于严厉禁止电动载客三轮车在市区通行的建议)的答复
下一条: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31号提案(关于设置单行道 解决市政府周边小路交通拥堵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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