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临公复)字(2020)第10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15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鞠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严格把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证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了专门调研。
一、关于危险驾驶案件血样的提取、储存及送检等方面工作。《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案件,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抽测检查,确保规范办理。
针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多发,办案民警人员少,客观上可能造成案件办理不规范方面的问题。我们下步将加强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执法培训,提高办案民警思想认识,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同时,对您提出的涉及血样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全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二、关于抽检血样鉴定方面的工作。一是关于鉴定意见的规范方面。您提出的关于鉴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建议,我们将及时将此建议函告相关鉴定机构参考执行。二是关于您提出的血样鉴定适用标准的问题,我们不予认同。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 2010) 》《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 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 年2 月28 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GA/T1073 或者GA/T842 的规定,强制执行。2018年5月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司鉴函【2018】5号,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2017年2月28日以来,适用(GA/T1073 -2013)作出的鉴定是有效的。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0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任泽龙
责任科(处)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电话:8102194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