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临公复)字(2024)第16号
对市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382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尊敬的李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用发光字改善全市道路交通指示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临沂市公安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到您的建议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交通警察支队进行认真研究办理。
交通指示牌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工具,其清晰度和可见度对于交通安全十分重要。您的建议比较贴合实际,对事故预防工作也有较大的帮助作用。我市道路交通标志均依据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建设与管理,按照要求,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标志均采用一级到三级反光膜,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均采用四级以上的反光膜,能够有一定的亮度。由于隧道内的亮度较低,我市在三河口隧道设置了自发光标志。
根据有关规定,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相关交通标志的建设属于建设单位负责,公安交警部门将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努力呼吁多采用自发光交通标志,不断提高自发光标志的覆盖面,以提升全市交通标志的可见度、辨识度。
对于已移交至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的交通设施,目前已经建立了交通标志等设施的管理制度,对城区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各类交通标志清晰、完好、准确。
目前,我市现有的交通标志是根据原有标准建设的,受建设资金限制,短期内难以大面积推广自发光交通标志的应用。
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积极筹措资金,多采用自发光式交通标志,对现有交通标志进行更新。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4年7月3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刘秀光
承办责任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刘艳梅
联系电话:810295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