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罚款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分、县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其中涉及公安机关1项(废旧金属行业管理)。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pdf
临沂市公安局
2022年9月5日
国发〔2022〕1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 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 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
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 日内向国务院报 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 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
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
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 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 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
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1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 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逾期 未改正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
取消 |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 过“双随机、 一公开”等方式 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 关主体及时改正。 |
2 |
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 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 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 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
3 |
对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 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 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
取消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保持一致,取消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4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 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 厂销售行为中轻微行为的 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
5 |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 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 管,避免重复罚款。 |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6 |
对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 具等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十四条第(二)、(三)项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 细 则 》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管 。 |
7 |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 格继续使用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 |
下调罚款数额 |
|
8 |
对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 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行为的 罚 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取消 |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 过“双随机、 一公开”等方式 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 关主体及时改正。 |
9 |
对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 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进行监管。 |
10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 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号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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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在产 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 制品”即销售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12 |
对企业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提交自查报告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取消 |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 过“双随机、 一公开”等方式 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 关主体及时改正。 |
13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 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 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4 |
对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 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 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5 |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选用 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 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 技术产品等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6 |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 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 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行为的 罚 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7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 合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 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8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未有效管理其执业人员等行 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19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要求的 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 证证书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20 |
对认证机构出具有机产品销 售证超过获证有机产品实际 生产、加工数量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取消 |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21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 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 识标注等行为的罚款 |
市场监管 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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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 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的 罚 款 |
公安机关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取消 |
有关行政许可取消后,改为 备案管理,对违反备案管理 的行为规定相对较轻的 处 罚 。 |
23 |
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利用公路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 道、涵洞堆放物品行为中轻微 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下调罚款起罚 数额 |
|
24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经营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
25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国 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中 轻微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下调罚款起罚 数额 |
|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26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 正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
27 |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 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 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28 |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 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 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29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 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30 |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 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 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 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至(九)项 |
下调罚款数额 |
|
31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 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 微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
下调罚款起罚 数额 |
|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32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行为的 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下调罚款数额 |
|
3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海运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 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行 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五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
34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 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35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内河船 员适任证书行为中轻微行为 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
36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 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37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 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 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38 |
对内河交通运输船员用人单 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 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 上船工作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下调罚款数额 |
|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39 |
对内河交通运输中伪造船舶 检验证书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 |
区分违法情形, 调整罚款数额的 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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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 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下调罚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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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等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
42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 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等行 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
取消 |
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等方 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 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
43 |
对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 输国籍识别标志等业务证件 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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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 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 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 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45 |
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 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 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 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 |
取消 |
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等方 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 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
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46 |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 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 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47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 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 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 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 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
取消 |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 验和监管。 |
48 |
对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 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 舶进出港信息行为中轻微行 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 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下调罚款起罚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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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中轻 微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
下调罚款起罚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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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船长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证 书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
下调罚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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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 录簿行为的罚款 |
交通运输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 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下调罚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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