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类行政强制流程图
(盘问、继续盘问)
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承办机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各分、县局治安大队
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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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治安管理大队8345266
河东治安管理大队8965548
郯城治安管理大队6153279
兰陵治安管理大队556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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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治安管理大队377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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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治安管理大队5807178
蒙阴治安管理大队4818835
莒南治安管理大队7224710
临沭治安管理大队6084215
高新开发区治安管理大队8102229
经济开发区治安管理大队810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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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810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