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刘长江(驾驶证号3713021983****0616),2025年12月2日22时17分许,你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兰山区涑河南街与琅琊王路交会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视频、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血检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6]3713002200290315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兰山区启阳大队(地址:陶然路8号;电话:0539-8028750)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