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1、王士才(驾驶证号3713021984****313X),于2024年12月06日22时01分许,驾驶车牌号码为鲁WBZ03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与金德路交会北,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音视频资料、现场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提示: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机关于2025年04月30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5]371300220025394。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28号;电话:0539-7305934)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