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1、李正春(驾驶证号372822************),2024年09月04日20时56分许,你驾驶鲁QC7S0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郯城颜黄路中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1月3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5]3713002200237955号。
2、刘庆江(驾驶证号372822************),2024年09月04日20时40分许,你驾驶鲁QAZ70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郯城颜黄路中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1月7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5]3713002200238482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地址:郯城县郯东路80号;电话:17806163350)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