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下列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1、何华(驾驶证号21090219880226601X),2024年09月03日00时许,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经开区沂河路191号4号楼1单元502室何华,涉嫌饮酒后驾驶鲁WAT137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东来大街交汇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1482号。
2、周新(驾驶证号372801197706060636),2024年10月28日00时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颜巷口巷4号10号楼1单元401室周新,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98EQ7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凤凰大街交汇处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1423号。
3、郑丹(驾驶证号370405198612276045),2024年11月09日00时30分许,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北关三街120号郑丹,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DQ7001号“特斯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凤凰大街交汇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0815号。
4、李广龙(驾驶证号372822197903028338),2024年09月18日22时许,山东省郯城县沙墩镇华埠一村李广龙,涉嫌饮酒后驾驶晋B3631X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大街交汇路段时,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9883号。
5、王飞(驾驶证号371329199611256019),2024年11月20日00时20分,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惠民街56号2号楼2单元501室王飞,涉嫌饮酒后驾驶鲁QF1Z0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东来大街交汇南100米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34190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地址:北京东路;电话:8028577)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