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关文(驾驶证号3728271972****3310):
2024 年 9 月 8 日 21 时 5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225线34公里5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00220022531号。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地址:莒南县万达兴集团院内违法处理办公室;电话:0539-7269038)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