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郭学歌 |
3713241985****521X |
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临公(交)行罚决字〔2024〕3713242200408962号 |
2024年10月14日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