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刘洪彬 |
3713251996****1219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371300220021257 |
2024年08月06日 |
2 |
徐仰金 |
3713211984****6617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
371300220019292 |
2024年08月07日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地址:天津路28号;电话:0539-7305934)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