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刘长明 |
3713291982****0313 |
(1)酒后驾车 (2)驾驶未按规定检验车上道路行驶 |
371329220035245 |
2024年07月10日 |
2 |
曹保现 |
3728331968****4237 |
(1)酒后驾车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3)未悬挂号牌 |
371329220035280 |
2024年07月15日 |
3 |
张严 |
3713291985****6014 |
酒后驾车 |
371329220035285 |
2024年07月15日 |
4 |
吴自豪 |
3713291981****1214 |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未悬挂号牌 |
371329220035283 |
2024年07月15日 |
5 |
崔涛选 |
3713291997****6017 |
酒后驾车 |
371329220035240 |
2024年07月10日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地址:临沭县冠山路北首车管所院内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 电话:0539-6084981)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
202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