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宋华 |
372830********1634 |
危险驾驶罪 |
临公(交)刑罚决字[2024]3713002200200144 |
2024.05.23 |
2 |
刘成栋 |
371326********583X |
危险驾驶罪 |
临公(交)刑罚决字[2024]3713002200201695 |
2024.6.3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地址:平邑莲花山路中段;电话:4289122)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6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