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予以公告:
姚卿伟(驾驶证号:371322********0054),2017年05月06日19时10分许,姚卿伟驾驶鲁QS97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QCY69挂)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5线844公里+800米路段时与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卢**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范**两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姚卿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018年10月8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姚卿伟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告知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被告知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沂南县汉街北段)处理此次违法行为,逾期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送达后5日内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