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驾驶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时间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刘金勇 |
3728331971****1213 |
2021年07月05日11时02分许 |
未保责任强制险 |
罚款2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上当事人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