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安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0-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23-10-19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二、符合本通告第一条情形之一,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依法判处刑罚。

三、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四、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上述人员的亲友应主动规劝并协助其早日投案自首,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投案的,本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话等形式投案。

六、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直接或变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提示学生家长、班主任、辅导员,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学生群体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3日

  
上一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下一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关闭窗口

临沂市公安局主办 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技术支持

网站标识码:3713000054 鲁ICP备05026973号 联系我们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