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黄秀举 |
3713241981****3815 |
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
371300220011660 |
2023年02月14日 |
2 |
薛国卫 |
4127221973****2610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
371300220011657 |
2023年02月14日 |
3 |
宋观武 |
3708811968****3551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
371300220011651 |
2023年02月14日 |
4 |
刘建 |
3713021989****4374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371300220011690 |
2023年02月15日 |
5 |
温景学 |
3728011963****1618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 |
371300220011655 |
2023年02月14日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王庄路与前十街交汇南200米路东 电话:0539-8028631)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