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王保玉 |
372823196904083517 |
(1)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3)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4)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
371324220036482 |
2022年9月16日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