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公章刻制,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具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坐落位置平面图、内部设施平面图以及合法使用证明;
(五)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六)承接登记、可疑情况报告、信息报送、档案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按照约定作出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签名确认后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全部证明材料。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收到申请人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检查,并填写《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附件3)。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接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开展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于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
附件: 附件1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3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