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以下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刘祥羽 |
371324198812240017 |
(1)肇事逃逸(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 (2)无证驾驶 |
371324220035683 |
2022年5月7日 |
2 |
王一飞 |
371324199905014013 |
(1)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
371324220035735 |
2022年5月18日 |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