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四、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五、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十条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临沂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