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见附件1,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车辆、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代码等违法事实)予以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以上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代码代表的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等详见附件2。
附件1:《拟作出行政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人公告明细表》.xls
附件2:《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017年10月17日).doc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