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驾驶人李西庆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李西庆(驾驶证号3713271974****0214),于2024年11月5日9时54分许,驾驶牌号为鲁QLN260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气脉山西路处时,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6月4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决字[2026]371300220031144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大山路99号;电话:0539-7660816)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