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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9523829/gaj/2020-000011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安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0-2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03号提案(关于加强治理机动车滥用远光灯现象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03号提案(关于加强治理机动车滥用远光灯现象的建议)的答复

2020-10-25   作者: 点击数:  

                                        

 

 

      提案(临公复)字(2020)第06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03

             

 

尊敬的高德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机动车滥用远光灯现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全面调研,及时整改落实,全力维护安全畅通交通环境。

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不仅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而且会对其他交通出行者造成短时炫目和瞬间盲区,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当夜晚会车时,远光灯致盲时间至少2秒,假设车速为60公里每小时,则2秒时间内,车辆将会通过33.4米,加上驾驶人平均反应时间0.7秒内通过的距离和制动距离,相当于驾驶人盲驾近50米,这对驾驶人和周边行人、车辆的安全有着致命的威胁,车祸往往就发生在一瞬间,驾驶人常常会因此避闪不及,从而酿成交通事故。远光虽亮,却是无形杀手。

通过街头随机调查,许多有着10年、20年以上驾龄的老司机纷纷表示,夜间行车开远光灯其实也不是有意的,而是习惯和惰性使然。二是被迫无奈。不少驾驶人无奈地表示,并不是自己想开远光灯,而是对向驶来的车辆一直开着远光灯过来,自己变换远近光灯提示对方,但多得不到回应,对向车辆仍开着远光灯过来,如果他不开就会非常危险。三是争强斗气。夜间会车时,常因一方仗着自己的车灯亮,不理会对方的变灯提示,导致斗气,双方都不关远光灯。而一些吃过亏的驾驶人,事后选择换购车辆或给自己的车辆改装氙气大灯、LED大灯,夜间行车时不再主动关闭远光灯,从而导致恶性循环。四是难以取证。由于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现象存在监控盲区,很难取证,在不同的路段使用远光灯是否存在交通违法难以认定,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遇交警查车,驾驶人只要一秒钟就能将远光灯拨成近光灯,证据较难固定,且处罚较轻,导致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在开启路灯或者其他照明条件较好的道路上行车不应开启远光灯。可见,只有在道路无其他照明设备且对向无来车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远光灯。

    公安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秩序。工作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五项、五十一条第三项、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交警部门将依法给予记1分、罚款20200元的处罚。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处罚中教育,让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阻力,惩前毖后。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路面执勤查纠,进一步对非法安装强光灯的车辆进行整治,严查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民警在查处时可以使用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违法动态即时摄像、及时取证,对货车加装的灯具进行现场整改拆除,形成对违章使用远光灯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从严治理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一是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针对部分驾驶人为增加车辆灯光亮度、使用氙气灯的情况,深入辖区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点等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整顿,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联合路灯管理、道路养护等部门到进行实地核查调研,对较昏暗的路灯添加路灯照明,对损坏路灯及时修复,保障辖区内主要干道夜间照明充足,加强道路硬件设施改进升级,从硬件上减少驾驶员违法使用远光灯必要频率。

二是强化社会宣传。加大关于远光灯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行车。充分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在汽车站、停车场、道路醒目位置等设置警示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将正确使用灯光方法制成宣传展板,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短信、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规范使用灯光的重要意义,并向社会通报由灯光不规范使用导致的交通事故,直观的反映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所造成的后果,提高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运输企业,向驾驶人宣传违法使用远光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非法安装前照灯和后射灯等灯具,在夜间会车时主动变换灯光。

三是加强信息化监管。用科技代替警力治理交通违法行为,实现滥用远光行为的精准识别与抓拍,实现交通违法行为管、罚双治理的最优途径。用全方位的大数据、智能识别等手段,更加严谨、快速、无遗漏的查处滥用远光灯的车辆,并且提供更具权威性的现场证据,克服远光灯难以非现场查处及取证的难题。

打造规范文明的灯光使用环境,需要通过长期的交通安全宣传引导、严格的整治措施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来实现。因此,我们将滥用远光灯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严抓,从源头入手,深挖根源、打防结合,促使驾驶员认清后果的严重性,放弃侥幸违法的心理,做到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文明的用灯光,共创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大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0910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任泽龙

责任科(处)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电话:8102194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上一条: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0145号提案(关于滨河西路与金雀山路交会匝道提升扩建的建议)的答复
下一条: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081号提案(关于推动我市绿色出行 缓解交通拥堵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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