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临公复)字(2023)第07号
对市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30198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尊敬的李凤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电动车三轮车分类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临沂市公安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到您的提议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办理。
一、关于行业标准设计。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由工信部门统一制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电动三轮车应当归属机动车范畴。
二、关于过渡退出政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9]9号),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上述文件要求,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三、关于人性化执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执行,市级公安机关无权修改申领年龄限制的要求。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
临沂市公安局
2023年4月10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孟凡旺
责任科(处)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督查室 电话:8102194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