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公安机关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涉及重点领域、重大公共安全等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四)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转办、交办、督办案件;
(六)突发性事件;
(七)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检查、谁反馈,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公平、公开实施。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级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二章 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 省公安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全省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清单中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普通监管领域,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由各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分别建立健全覆盖本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导入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同时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项目、行为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检查对象管辖机关、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唯一编码、住所(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本级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民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需要。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明确姓名、身份证号、执法证号、性别、所属业务处室、职位、联系方式、业务专长等要素。
第三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将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一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向社会公开,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其他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抽查对象一致或相近的事项,积极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事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抽查比例等要求。
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失信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四章 任务设置与摇号抽取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联合抽查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九条 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对象应安排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程序规范、时间节点。行政执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
部门联合检查,由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执行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检查活动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等行政执法检查过程要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环节要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归档保管。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原则上均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二)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三)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依纪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