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二)携犬进入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文明养犬,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市实际,发布《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明确藏獒等48类犬及其血统的杂交犬为烈性犬;犬体高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超过7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列入禁养名录。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附: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畜牧局
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为促进文明养犬,加强养犬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市实际,就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烈性犬主要品种
1.藏獒,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 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7.拳狮犬,8.杜宾犬,9.卡斯罗,10.高加索,11.纽芬兰犬,12.可蒙犬,13.罗威纳犬,14.灵缇犬,15.德国牧羊犬,16.阿富汗猎犬,17.苏俄牧羊犬,18.沙皮犬,19.猎鹿犬,20.威玛猎犬,21.波音达猎犬,22.弗兰德牧牛犬,23.俄罗斯黑梗,24.比利时坦比连犬,25.牛头梗,26.凯丽蓝梗,27.斯塔福,28.比特犬,29.英国斗牛犬,30.土佐犬,31.秋田犬,32.狼青,33.川东猎犬,34.中国细犬,35.昆明狗,36.中亚牧羊犬,37.加纳利,38.马犬,39.中华田园犬,40.大白熊犬,41.阿拉斯加雪橇犬,42.圣伯纳犬,43.大丹犬,44.英国古代牧羊犬,45.英国寻血猎犬,46.雪达犬,47.伯恩山犬,48.大麦町犬;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二、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7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特此通告。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