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24小时消防服务。在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建立“365”消防服务中心,设置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每天24小时受理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关于消防监督业务的申报、来访和投诉等业务。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取消“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审批”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取消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和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前置。
三、缩小行政审批范围。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无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四、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作用,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
五、优化消防窗口服务。实行受理窗口接待首问负责制,将申报条件、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严禁“冷、硬、横、推”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公开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在互联网公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通告工信、住建、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七、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市、县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建立“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及时受理并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对火灾隐患举报属实的群众予以奖励。
八、开展特殊工程“绿色”服务。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提前介入,开展“预审核、预验收”服务。对农村、社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义务为群众代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事项,需要大队审批的事项,由派出所代受理;需要支队审批的,由大队代受理。
九、开展应急救援服务。在依法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提供野外迷路、电梯被困救援、摘马蜂窝、旱灾送水、排涝等社会求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十、开展消防宣传服务。根据季节特点和火灾规律,利用互联网发布消防安全常识,便于公众学习;开放各地消防站和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学校师生等参观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