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公通〔2021〕45号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文明办、公安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21年版)和公安部交管局“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按照“属地、属人、属事、属行业”原则,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推动“文明出行、保护生命、从头开始”主题活动向纵深开展,切实实现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70%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有下属单位和在职、离退休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二、各级文明单位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宣传引导所属干部职工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引导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入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四、市教育局负责通知并督导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和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学生及接送学生家长;高等院校负责通知和督导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和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学生,全面落实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要求。
五、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并督导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小喇叭、公益广告等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劝导社区、小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通知督导所属建设工程用工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市国资委负责通知并督导所辖国有企业在职、离退休人员,引导职工积极配合、遵守规定。
七、临沂银保监分局负责通知并督导各类金融、保险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知全市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通知督导主城区范围内园林、环卫从业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督促在建工地所属企业开展佩戴头盔宣传、劝导活动;督导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为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通知督导全市范围内人力、劳务市场及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佩戴头盔宣传、劝导活动,将佩戴头盔作为岗前培训内容。
十一、市邮政公司负责通知督导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督导农贸(集贸)市场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安全头盔销售行为的监管,严防不法商家哄抬物价;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购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活动。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通知督导商场超市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十四、临沂日报报业集团、临沂市广播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体,要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引导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媒体设立曝光台,对部分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进行曝光。
十五、市公安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在依法查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采取协助民警执勤、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等方式加强教育劝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警种联动、警保联控、警民联防”工作机制作用,治安、派出所、特巡警等警种警力要配合交警加强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的劝导工作。
十六、各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通知、督导辖区范围内所有工厂、工商企业、社区、村、小区、商场、农贸(集贸)市场、城市商贸综合体、综合写字楼等单位,落实佩戴安全头盔要求。同时安排在醒目位置设置佩戴安全头盔的公益广告。
9月1日起,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督导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全头盔佩戴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予以通报;社区、村、小区、民营企业落实不力的,通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头盔佩戴情况将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月测评。
临沂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