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驾驶人类延文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类延文(驾驶证号3728291970****1012),于2023年8月4日11时42分,驾驶车牌号为鲁QM2G92的小型轿车(已过户)行至S232线与蒙阴县桃常线交会处路段时,实施了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实施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你做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08月03日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6]3713002200319726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蒙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京沪高速公路蒙阴收费站院内高速交警案件管理中心;电话:0539-4580608 )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