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驾驶人孙明明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孙明明(驾驶证号3713021985****4393),于2024年10月25日22时06分许,驾驶号牌为鲁WG1695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兴路与人民大街交汇南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呼气酒精测试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对你作出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6]3713002200304304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东区大队(地址: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东500米路北;电话:0539-8028560)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送达后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