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花军超 |
371324197909140317 |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371300220012514 |
2023年3月28日 |
2 |
丁召龙 |
32032519730227135X |
(1)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
371324220037422 |
2023年3月29日 |
3 |
李继法 |
371325199308034717 |
(1)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
371300220012586 |
2023年3月29日 |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地址:兰陵县兰陵大队车辆管理所南1门旁违法处理办公室,电话0539-5536035)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