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勇:
2021年11月2日16时39分,王爱勇(3728011969****0035)驾驶牌号为鲁Q8**1S的小型汽车行至国道206612公里100米,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清理涉酒案件时我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你到案接受处理,但你迟迟不到案,因你超过15日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我大队于2022年1月7日向你邮寄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因你迁移新址不明,邮寄退回,后于2022年2月28日进行告知公告,公告期满后在2022年3月10日对你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2201623470)。近期,鲁Q8**1S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彭某多次通过12345热线反映因交通违法未处理,被扣留车辆无法提取的问题,我大队工作人员又多次与你联系,但都无法联系到你本人。2022年3月15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彭某来我大队要求提取车辆。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于7日内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彭某的申请及彭某提供的车辆手续等相关信息,把机动车返还给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彭某,今后因此产生的问题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