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1 |
董自强 |
3713251988****4713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371300220004942 |
2022年02月28日 |
2 |
凌清华 |
3713021978****3710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371300220004742 |
2022年02月17日 |
3 |
张树晓 |
3728011966****5114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 |
371300220004741 |
2022年02月17日 |
4 |
王大力 |
3728011958****1030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371300220004740 |
2022年02月17日 |
5 |
宋振田 |
3713251987****3010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371300220004739 |
2022年02月17日 |
6 |
史桂连 |
3704061968****3687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371300220004732 |
2022年02月17日 |
自公告之6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驾驶人之家(王庄路与前十街交汇南200米路东 电话:0539-8028631)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