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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公告
2021年11月03日   审核人:

杨军(身份证号:37070219******1313):

你于2017年10月25日17时45分许,驾驶鲁G67**L轻型普通货车沿沂水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良路口时因实施饮酒驾驶被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你体内酒精含量为41.2mg/100ml。后经调查发现,你于2015年12月29日因饮酒驾驶被查处。经确认,你此次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刘茂军(身份证号:37132119******063X):

你于2019年1月3日16时53分许,驾驶鲁Q72**J重型自卸货车(营运车辆)行驶至沂水县西二环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你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经调查确认,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决定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杨一国(身份证号:37282219******7576):

你于2019年4月10日00时17分许,驾驶鲁Q56**N重型半挂牵引车(营运车辆)沿省道335线行驶至龙家圈镇养殖场路口时因饮酒驾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你体内酒精含量为59mg/100ml。最终确认,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决定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董世才(身份证号:37112219******7419):

你于2019年6月20日15时50分许,驾驶号牌为鲁Q92**U的微型轿车行驶至沂水县许家湖王家山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你体内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同时存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后经调查发现,你于2016年11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处罚。最终确认,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对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行政拘留三日。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袁现忠(身份证号:37292219******6210):

你于2019年8月16日18时40分许,驾驶号牌为鲁Q38**D/鲁QE**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营运车辆)沿沂水县西二环行驶时因饮酒驾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你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最终确认,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决定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沂水县公安局主张你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部门: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

地址:沂水县鑫华路43号

联系电话:0539-2218900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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