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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召开《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
2016年03月16日   审核人:

    3月15日上午,市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内容和实施情况,对《办法》出台的背景、起草的依据和过程等进行解读,并对2015年全市禁毒工作情况进行介绍。市禁毒委副主任、市禁毒办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蔡纯良出席发布会,市公安局宣传处、禁毒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主要负责同志,市禁毒办全体人员参加发布会。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临沂电视台、沂蒙晚报、鲁南商报、临沂大众网、齐鲁网、琅琊网等18家省市主流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并进行集中报道。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界定举报人主体。举报人是指以各种形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二是明确举报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证属实,对照标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三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   

    举报奖励资金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四是明确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对核实不严、伪造举报材料、通风报信、失职泄密等情况,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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