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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荣获山东省“无传销城市”称号
2017年01月23日  

近期,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文明办、省综治办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定济南9市为“无传销城市”的决定》,我市荣获山东省“无传销城市”称号。此次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情况和认定结果,将作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58月,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综治办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无传销城市认定办法》等通知,青岛、烟台、潍坊、济宁、临沂5市归于第三批被验收城市,并于20169月份接受验收。通知下发后,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联合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严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全年共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11起,涉案3.3亿余元,采取强制措施65人,移送审查起诉49人,遣散涉传人员800余人。进一步健全警企联系共建机制,有力推动了无传销城市的评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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